长期护理保险支付管理是保障参保人员享受优质服务、维护基金安全平稳运行的关键环节。随着长护险制度逐步发展,各地在前期探索中形成的支付管理机制在支付范围、支付方式、支付标准等方面存在差异,一定程度上影响群众公平享受待遇。为解决这一问题,国家医保局在总结各地试点经验、经商财政部的基础上,近日印发《关于做好长期护理保险支付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对长护险支付管理工作作出统一规范,并要求试点地区利用3年左右时间逐步过渡,确保参保群众待遇稳定衔接。
在支付范围方面,指导意见明确长护险基金可以报销失能等级评估机构开展失能评估的费用、定点长护服务机构提供的长期照护服务费,以及第三方机构的经办管理费用。参保人第一次失能评估通过以及按规定定期复查评估的费用,由长护险基金支付;长护服务费用支付范围依据《国家长期护理保险服务项目目录》确定,符合目录的相关护理服务费用可按规定报销。指导意见同时明确区分基本医保与长护险的支付范围和情形,两项制度原则上不得重复支付。
在支付方式方面,评估服务以按人次付费为主,护理服务以按时长付费为主,原则上居家护理服务按小时付费,机构护理服务按床日付费,社区护理服务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付费单元。国家层面还将统一探索对纳入长护险支付范围的智能化服务、支持性辅助器具等,采取按定额或按项目付费等方式。指导意见要求合理确定并动态调整支付标准,参保人员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不超过统筹地区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
在基金监管方面,指导意见要求科学编制长护险基金年度预算,建立基金运行监控和风险防范机制,强化定点评估机构、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及社会力量经办机构的绩效考核,长护险基金支付不得由第三方社会力量代管代拨,并逐步将长护险基金使用纳入飞行检查、日常监管、社会监督、智能监管等常态化监管范围。业内认为,此次统一规范将更好发挥长护险基金战略购买作用,引导长期护理服务市场健康发展。

